根据2019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网站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经常场所登记,个体经营者可以通过自建网站或电子商务平台来取得合法电子商务经营资格。常见的一些疑问和申请要求如下:
一、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户需要准备材料: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获取地址:各地政务服务网 2.申请人身份证明 (自行准备) 3.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东合美科技客户的业务可由 东合美科技开具。
二、我的域名在东合美注册,能够申请开具“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场所必须同时具备网络经营场所与域名。如需要我司开具“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将域名绑定在我司主机或服务器上,并且域名直接访问出来的电子商务类型。 如果您在其它处自建网站或托管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由域名、主机所在IDC服务商提供证明。例如:www.xxxxx.com指向到淘宝网店,则“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淘宝为您开具。 *仅有域名或域名做跳转展示则无法申请。
三、开具证明费用 由于是纸质证明文件,需加盖鲜章,故我司会20元快递邮寄费用,如用户可上门领取,则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