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强制人脸识别?账号注销不了?国家要出手了

2021-11-15 09:46| 发布者: | 查看: |

“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
 
目前,网络上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情况时有发生,APP常常强制用户授权否则不能使用,甚至出现“不让人脸识别,自己小区门都进不去”的情况,以后这些事情的处理将有规可依了。
 
国家网信办14日公布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拟加强数据安全防护能力建设
 
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促进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截图
 
《意见稿》指出,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按照数据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将数据分为一般数据、重要数据、核心数据,不同级别的数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国家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对核心数据实行严格保护。
 
数据处理者应当做什么?
 
根据《意见稿》,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免遭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非法使用,应对数据安全事件,防范针对和利用数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意见稿》要求,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安全事件对个人、组织造成危害的,数据处理者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安全事件和风险情况、危害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等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无法通知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通知的从其规定。安全事件涉嫌犯罪的,数据处理者应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开展以下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一)汇聚掌握大量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的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实施合并、重组、分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二)处理一百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赴国外上市的;
 
(三)数据处理者赴香港上市,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四)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大型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在境外设立总部或者运营中心、研发中心,应当向国家网信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个人信息如何处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数据处理者不得因个人拒绝提供服务必需的个人信息以外的信息,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干扰个人正常使用服务。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依据产品或者服务的功能明确所需的个人信息,以清单形式列明每项功能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用途、方式、种类、频次或者时机、保存地点等,以及拒绝处理个人信息对个人的影响;
 
(二)个人信息存储期限或者个人信息存储期限的确定方法、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三)个人查阅、复制、更正、删除、限制处理、转移个人信息,以及注销账号、撤回处理个人信息同意的途径和方法;
 
(四)以集中展示等便利用户访问的方式说明产品服务中嵌入的所有收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的名称,以及每个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频次或者时机及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五)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形及其目的、方式、种类,数据接收方相关信息等;
 
(六)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及保护措施;
 
(七)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渠道及解决途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按照服务类型分别向个人申请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不得使用概括性条款取得同意;处理个人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研发新产品等为由,强迫个人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获得个人的同意;不得通过捆绑不同类型服务、批量申请同意等方式诱导、强迫个人进行批量个人信息同意;不得在个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后,频繁征求同意、干扰正常使用服务。”
 
另外,当用户提出终止服务或者个人注销账号时,数据处理者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
 
值得注意是,此前有APP或小区物业强制用户人脸识别。《意见稿》指出,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个人生物特征信息。
 
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义务
 
《意见稿》指出,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应当建立与数据相关的平台规则、隐私政策和算法策略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制定程序、裁决程序,保障平台规则、隐私政策、算法公平公正。互联网平台运营者不得利用数据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以下活动:
 
(一)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用户数据,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用户实施产品和服务差异化定价等损害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利用平台收集掌握的经营者数据,在产品推广中实行最低价销售等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利用数据误导、欺诈、胁迫用户,损害用户对其数据被处理的决定权,违背用户意愿处理用户数据;
 
(四)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不合理的限制和障碍,限制平台上的中小企业公平获取平台产生的行业、市场数据等,阻碍市场创新。
 
此外,《意见稿》指出,互联网平台运营者利用个人信息和个性化推送算法向用户提供信息的,应当对推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来源合法性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收集个人信息用于个性化推荐时,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二)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一键关闭个性化推荐选项,允许用户拒绝接受定向推送信息,允许用户重置、修改、调整针对其个人特征的定向推送参数;
 
(三)允许个人删除定向推送信息服务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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